準備文件

辦理公證事件應準備事項說明

  1. 由契約當事人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證明、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2. 房屋稅單(稅單上必須有課稅現值之記載)或向稅捐單位申請之稅籍證明。
  3. 房屋權狀或建物謄本。
  4.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5. 如是將來為籌備設立公司用者,並帶公司名稱預查表。
  6. 公證費取租金總額與房屋課稅現值之高者,加上保證金,為標的價額,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此收費標準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費標準表核計)
  1. 由契約當事人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2. 土地登記簿謄本。
  3.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4. 土地如為耕地,承租人請提出能自任耕作切結書。如土地使用分區已變更者,請提出使用分區證明。
  5. 公證費取租金總額與土地課稅現值之高者,加上保證金,為標的價額,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此收費標準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費標準表核計)
  1. 本人身分證、印章,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2. 最近三日內之個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
  3. 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如大陸地區),必須以離婚協議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份數同前。
  4. 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單身宣誓書,除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外,本處亦備有相關例稿提供您參考使用,但請自行提供關係人護照內英文姓名。
  5.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1. 到大陸地區結婚者,依大陸地區法律,需提出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證明。
  2. 由本人、父母或兄弟姊妹,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
  3. 請向大陸地區結婚對象查明其姓名、出生、居民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便填寫。
  1. 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2. 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份數,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出生證明書內出生兒姓名如需註記者,請先請出生醫院或證明單位註記。
  3. 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
  4.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證明如係私人發給者,必須到發證單位認證,另加收旅費500元。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如有到現場查證之必要者,亦同。
  5. 出生證明遺失,無法再獲得補發;或者出生證明製發單位已經不存在,無法認證者。實務上有下列二種作法,請預先詢問您準備攜往使用之單位確實可行後採用: 
    • 以出生宣誓書代替,請參考本文下一項說明。
    • 至當初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影印當初檢附之出生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蓋章證明與原本無誤後,以該影本認證。
  1. 由本人或父母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2. 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份數,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
  3. 如須另以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者,請另向原出生醫院或診所,申請出生證明,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
  4. 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除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外,本處亦備有相關例稿,提供您參考使用,但請自行提供關係人護照內英文姓名。
  5.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1. 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一起到場辦理。
  2. 攜帶記載父母與子女間關係之戶籍謄本一份。
  3. 英文授權書,請攜帶關係人護照,並於授權書內依護照英文姓名填寫。
  4.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1. 由繼承人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2. 攜帶記載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公立醫院所發出之死亡證明一份。
  3. 行車執照。
  1. 由本人(依法須有見證人者,含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
  2. 遺囑內指明之財產權利及價值證明:如房屋權狀、房屋稅單、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如財產概括指定者,請向稅捐機關聲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3. 含立遺囑人及法定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5. 遺囑作成之方式及內容應注意事項:
    • 遺囑須依法定方式作成:如「自書遺囑」須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簽名及記明年月日;
    • 「代筆遺囑」須由代筆人兼見證人依立遺囑人口述意旨書寫,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三人(含代筆人)同行簽名,記明年月日。 見證人須為成年人,且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 遺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 遺囑須保留數份時,僅能複寫,不能影印或打字,並由公證人留存一份。
  6. 公證費依遺囑內記載之財產價值,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表收費。
  1. 由翻譯者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2. 翻譯原文,如係外國取得之證明文件,請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覆驗。
  3. 翻譯原文,如係私文書,如您需要一併認證者。因必須至發文單位現場認證,請至發文單位所在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
  4. 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修正後,才可認證。
  5. 公證費每件750元。原文文書亦須認證,或有外出查證之必要者,依公證費收費標準,另加收認證費中文500元、外文750元,及旅費500元。
  1. 雙方戶籍謄本,無民法1073~1條親屬關係切結書、護照影本
  2.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3.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收養當事人間原有親屬關係者,應證明非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不得收養之親屬,故宜提出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收養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該國護照影本。但被收養人未滿七歲,未申報戶口,且無法定代理人者,勿庸提出上開戶籍文件。
  4. 被收養者之配偶同意書: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
  5.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取得該文件者,應陳明其事由。
  6.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
  7. 外國人收養我國人為養子女者,並應提出收養行為合於其本國法律之證明書。
  8. 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表收費。
  1. 雙方當事人及二位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2. 到場前,請先就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等相關事項約定清楚。如有法律上不明確之處,可向公證人詢問。
  3. 有財產分配之約定者,請提出財產證明,如房屋稅單、房屋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等。
  4. 離婚達成協議後,仍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5. 公證費,公證1000元、認證500元。如協議書內記載有財產價值者,並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表收費。

幾乎所有的中外文公、私文書、證明文件等,都是可以認證的範圍。依不同文書的內容或性質,申請認證時,可能有不同必須準備的相關證明文件。請您除了參考下列說明外,事先能夠電話告知本所您文書的內容和種類,好確定應準備的事項,以免造成您的不便。

  • 私文書認證
  1. 所有私人之間製作的文書,不論是證明文件、聲明、事實陳述、催告、通知等等,都是可以認證的範圍。
  2. 一般私文書,請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若是法人提出,由法人代表或經授權之代理人,另外攜帶法人登記證明影本。
  3. 如該文書不是請求認證之本人所有,請提出與文書所有人的關係證明,或持有該文書的原因證明。
  4. 私文書如果不是製作人本人到場,則必須另行約定時間至文書製作人處認證。
  • 公文書認證
  1. 公立機關、學校或團體等製作的文書,如果是要拿到外國或境外使用者,可以認證。
  2. 請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若是法人提出,由法人代表或經授權之代理人,另外攜帶法人登記證明影本。
  3. 如該文書不是本人所有的,請提出與文書所有人的關係證明,或持有文書的原因證明。
  4. 公文書認證前,依公證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仍須以公文或其他方法查證確認無誤。依文書內容之複雜以及公文書製作單位的答覆情形,需等待不等的時間。
  • 文書繕影本認證
  1. 請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若是法人提出,由法人代表或經授權之代理人,另外攜帶法人登記證明影本。
  2. 攜帶該文書正本及需認證之影本,份數依需要帶回的份數加一份。
  3. 如該文書不是本人所有的,請提出與文書所有人的關係證明,或持有文書的原因證明。

可以或需要公認證的事項或文書很多、很多。依公證法的規定,所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文書等均可公認證。簡單的說,您有確保您手邊事物或文書證明力、法律效力和增加它的執行力的情形,都可以公認證。這個時候,請您給我們一個電話,本所公證人會以他多年公證實務的經驗,就您的情況和需要給您最正確而適合您的答覆。

◎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者,應另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2.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3.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4.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
  5. 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公認證。